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或退还。具体分析如下: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该条款补充说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实务操作建议:
如有其他社保或继承相关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