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并没有直接对应的统一法条,但可根据不同情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主张由被告承担该费用,具体如下:
- 基于合同约定
-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例如,在一些商业合作合同中,双方约定若发生纠纷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由此产生的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若被告是违约方,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该费用。
- 基于过错原则
- 在一些侵权纠纷案件中,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需要通过诉讼保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原告采取了保全保险的方式来降低保全风险,此时可以根据过错原则要求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全保险费可以视为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合理损失之一,被告应当予以赔偿。比如,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受伤,原告为了确保将来判决能够顺利执行,采取了保全措施并购买了保全保险,那么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该保全保险费。
- 基于公平原则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合同约定和明确的过错关系,但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也可以考虑要求被告承担部分或全部保全保险费。例如,在一些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于纠纷的发生都没有明显的过错,但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不采取保全措施并支付保全保险费,如果不让被告承担一定的费用,对原告来说显失公平。此时,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决被告承担部分保全保险费。不过,这种情况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