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趴睡后病亡 育儿嫂背身玩手机未尽监护责任是否担责-林珠律师|法行宝
2026-03-06 侵权纠纷

结论概述

在此次事件中,育儿嫂张某因背身玩手机未尽监护责任,被法院认定需承担一定侵权责任,判决其再赔偿婴儿家属各项损失13万余元。 结合新闻背景,法院认为张某作为专业育婴员,在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将婴儿置于趴卧姿势睡眠且未及时观察婴儿状况,其行为违反了基本注意义务,存在疏忽,与婴儿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观点分析

  1. 侵权责任的构成

    • 过错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案中,张某作为专业育婴员,在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将婴儿置于趴卧姿势睡眠,且背身玩手机未及时观察婴儿状况,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基本注意义务,存在疏忽,构成过错。
    • 因果关系:法院经会商认为,张某的不当看护可能造成婴儿胸腹部呼吸肌运动受限、口鼻部呼吸道部分阻塞等情况,加剧呼吸功能障碍,不排除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呼吸衰竭的进程。因此,张某的疏忽行为与婴儿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2. 责任比例的划分

    • 主要与次要因素:法院认为,婴儿蒋某的死亡主要系自身疾病所致,张某的疏忽行为系次要因素。综合考虑原因力大小、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法院酌情认定张某承担10%的轻微责任。这一比例划分体现了法院对案件具体情况的细致考量,既考虑了张某的过错程度,也考虑了婴儿自身疾病对死亡结果的影响。
  3. 赔偿金额的确定

    • 赔偿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此案中,法院根据婴儿家属的索赔请求和张某的过错程度,判决张某再赔偿婴儿家属各项损失13万余元,这一金额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确定的。

热点事件专业解读

  • 事件的法律定性:此事件属于侵权纠纷中的生命权纠纷。张某因未尽监护责任,导致婴儿死亡,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涉及的法律条文:主要涉及《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特别是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关于过错原则的规定和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
  • 可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张某而言,除了已支付的补偿款外,还需根据法院判决支付赔偿款。此外,张某的行为也可能对其职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影响其未来的就业机会。
  • 对公众的启示:此事件提醒公众,在雇佣家政服务人员时,应选择有资质、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家政服务人员也应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尽职尽责地提供服务,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结合时事的普法教育

  • 监护责任的重要性:监护责任是法律赋予监护人的重要职责,监护人应时刻关注被监护人的安全状况,确保其不受伤害。在此案中,张某作为专业育婴员,本应更加谨慎地履行监护责任,但却因疏忽大意导致婴儿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通常包括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件。在此案中,法院通过详细分析这些要件,认定张某构成侵权并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提醒公众,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应了解并掌握这些构成要件,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思考与建议

  • 加强家政服务行业的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家政服务行业的监管力度,制定更加严格的行业标准和规范,确保家政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
  • 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通过普法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让公众了解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维权途径,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家政服务行业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政府应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为家政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