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能否约定三分之二股东即可召开股东会-周叶律师|法行宝
2026-03-05 公司事务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三分之二股东即可召开股东会,但需注意以下几点法律要点和实务建议:

一、法律背景与依据

  1. 公司自治原则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的“宪法”,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股东可通过章程对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权比例等事项作出特别约定。例如,《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章程自治提供了直接依据。

  2. 召集程序的合法性
    即使章程约定了三分之二股东可召开股东会,仍需满足《公司法》对召集程序的基本要求:

    • 召集主体:通常由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监事会(监事)召集,若上述主体不履行职责,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通知义务:召集人需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章程可约定更长的通知期限,但不得缩短。
    • 表决权比例:章程可约定高于法定比例(如三分之二)的股东即可形成有效决议,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比例(如修改章程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1. 明确章程条款的表述
    章程中应清晰约定“三分之二股东”的具体含义(按出资比例还是人头数),避免歧义。例如:

    •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可召开临时股东会。”
    • “合计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可联名提议召开股东会。”
  2. 防范程序瑕疵风险
    若章程约定的召集程序与《公司法》冲突(如完全排除董事会召集权),可能导致决议被撤销。建议:

    • 保留法定召集主体(董事会/监事会)的兜底条款;
    • 约定“在特定条件下(如董事会不履职),三分之二股东可直接召集”。
  3. 平衡小股东权益保护
    若章程大幅降低召集门槛,可能削弱小股东参与决策的机会。可考虑:

    • 设置“异议股东救济机制”(如对决议内容有异议的股东可申请法院撤销);
    • 约定“召集股东需向未参会股东说明会议议题及背景”。

三、典型案例参考

  • 案例1:某公司章程约定“持有公司60%股权的股东可自行召开股东会”,后大股东未通知小股东直接开会并形成决议。法院认为,该条款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召集程序因未通知全体股东而被撤销(《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 案例2:某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股东联名可提议召开股东会,董事会需在10日内答复”。后大股东提议开会,董事会未答复,大股东直接召集。法院认定,章程已明确董事会不履职时的救济途径,决议有效。

四、总结与行动建议

  1. 若您是公司设立者或修改章程的股东:
    • 优先通过章程明确召集程序,避免依赖《公司法》默认规则;
    • 咨询律师审核条款合法性,确保与《公司法》无冲突。
  2. 若您是小股东或反对决议的股东:
    • 检查召集程序是否符合章程约定(如通知期限、召集主体);
    • 若程序违法,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如有进一步疑问(如章程条款设计、决议撤销诉讼流程),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案情提供详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