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从什么时候起计算-张磊律师|法行宝
2026-03-05 刑事辩护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方式主要取决于主刑的种类,具体如下:

  1.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并同时开始和结束执行。即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犯罪分子即开始被剥夺政治权利,直至管制期满。例如,若甲被判处管制2年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则甲在2年的管制期间内均不享有政治权利。
  2. 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在拘役或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同样被剥夺。
    •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例如,若乙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则在5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乙不享有政治权利,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还需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2年;若乙在服刑3年后被假释,则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这2年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
  3. 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对于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即从主刑(死刑或无期徒刑)执行之日起,犯罪分子就永久性地被剥夺了政治权利。
    • 当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计算。例如,丙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年后减为有期徒刑25年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则这5年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从丙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4.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 如果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那么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就从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开始执行。即判决正式生效并交付执行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并服从监督。在此期间,犯罪分子不得行使以下权利: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总结来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方式复杂多样,具体取决于主刑的种类以及是否涉及减刑、假释等情况。因此,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务必仔细审查判决内容,确保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律规定。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