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加价退还后是否还会被罚款,需分情况讨论:
若转供电主体主动退还加价费用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若转供电主体在行政机关介入前主动退还多收费用,且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损害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实践中,部分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会以“教育整改为主”,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若退还系在行政机关责令后执行,或存在主观恶意
若转供电主体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才退还费用,或存在以下情形,仍可能面临罚款:
地方性法规的特殊规定
部分省份(如广东、浙江)在《转供电价格管理细则》中明确,即使退还费用,若违规行为持续超过一定期限(如3个月),仍需按日加收滞纳金或处以罚款。例如,广东省规定,转供电主体未按政府定价收费的,除退还外,还需按违规天数乘以每日违法所得的1%-3%缴纳滞纳金。
建议行动:
如有具体案例细节(如加价幅度、退还时间、地区等),可进一步分析风险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