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证据三性的法律依据-胡军律师|法行宝
2026-03-04 行政纠纷

审查证据三性的法律依据主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展开,以下从这三个方面详细阐述:

一、真实性(客观性)的法律依据

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而非主观臆断或虚构的产物。它要求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可靠的,能够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和查证核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条款强调了证据的真实性要求,即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被采纳为定案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一条款同样强调了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必须全面、客观地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一条款同样体现了对证据真实性的要求。

二、关联性的法律依据

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能够对案件的待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这种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但必须具有实质意义,能够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判断。

  • 三大诉讼法的隐含要求:虽然《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未直接以“关联性”为标题作出规定,但均隐含了证据需与案件相关的要求。例如,在证据收集、举证责任、质证等环节的规定中,都体现了对证据关联性的重视。
  • 实践应用中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逻辑上的联系,是否能够支持或反驳当事人的主张。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或者无法证明案件中的任何争议点,那么该证据就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不得采用非法手段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证据。同时,证据的形式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一条款强调了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要求,对非法证据进行了排除性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一条款强调了证据形式和来源的合法性要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也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这一条款同样体现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要求。

在审查证据三性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全面审查:对每一份证据都应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不能偏废。
  2. 相互印证:将各个证据进行对比分析,看它们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 排除合理怀疑:在审查过程中,要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 遵循法定程序:证据的审查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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