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后能否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封建国律师|法行宝
2026-03-03 公司事务

结论:在执行和解后,若符合法定情形,仍然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这主要基于股东的出资责任、人格混同以及清算责任等法律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基于股东出资责任的追加

  1.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 情形描述:若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抽逃出资的股东

    • 情形描述: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等方式抽逃出资,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 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害。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责令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基于人格混同的追加

  • 情形描述:当股东与公司存在财务混同、业务混同等情形,导致公司丧失独立人格时,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申请执行人可通过诉讼程序确认人格混同事实后,申请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
  •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注意的是,人格混同的认定需结合具体证据进行实质审查。

三、基于清算责任的追加

  1. 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公司的股东

    • 情形描述: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被注销且未完成法定清算程序,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可据此申请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

    • 情形描述:在公司解散后,若股东未及时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或灭失,债权人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四、执行和解后的特别考虑

  • 执行和解不影响追加股东:执行和解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就债务履行达成的协议,它并不改变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也不影响债权人依法追加符合条件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权利。因此,即使在执行和解后,若发现股东存在上述应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债权人仍可依法申请追加。

五、申请程序与注意事项

  • 申请程序: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通过书面申请方式提出,并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上述违法情形。法院将依法组织听证审查,重点核查股东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将裁定追加;不符合条件的则予以驳回。
  • 注意事项:在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债权人应充分收集证据,确保申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被追加的股东也有权依法提出异议和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在执行和解后,若符合法定情形,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