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工伤不能认定的情形,这通常涉及到《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条例,即使职工的情形看似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某些条件,但如果存在以下特定情况,那么这些情形将不得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
醉酒或者吸毒:
自残或者自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您提供的《深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为例,该决定书中提到的职工邵卫国在公司车间突发疾病,但诊断为急性脑梗死、高血压病、高尿酸血症和尿路感染,并未直接表明这些疾病是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且该职工的情形并未明确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明确规定,同时也不存在上述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排除情形中的直接对应项(但此案例中更关键的是未直接满足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积极条件,而非直接满足排除条件)。不过,从决定书的表述“该职工上述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可以推断,该职工的情形未满足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积极认定条件,因此未被认定为工伤。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希望这些解释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工伤不能认定的情形。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