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保密10年,经信息公开诉讼败诉后公开的,诉讼时效的计算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针对原行政决定本身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行政决定作出时未公开且未告知诉权,最长起诉期限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涉及不动产的为20年)。但本案中,行政决定已保密10年,若超过上述最长保护期限,则可能丧失对原行政决定的诉讼权利。不过,若因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导致当事人长期不知情,可结合《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主张时效未届满,但需提供证据证明“不知情”的合理性。
若针对信息公开败诉后的公开行为提起诉讼
若当事人对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的行为不服(如认为公开内容违法),应以法院判决送达之日为起算点,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此时诉讼时效不涉及原行政决定的保密期限,仅针对公开行为本身的合法性。
若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后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向法院起诉。若行政机关未依法答复,起诉期限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不履行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若当事人在保密期间内曾申请信息公开但未获答复,可自知道行政机关败诉后应公开之日起1年内起诉其不作为。
关键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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