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尚未成立企业的名义销售药品如何处理-张华建律师|法行宝
2026-02-28 公司事务

以尚未成立企业的名义销售药品属于违法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同时涉及民事赔偿责任。 以下从行政、刑事、民事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行政责任: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可能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15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而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关键点:即使企业尚未成立,只要以“企业名义”实际从事药品销售行为,即构成无证经营,监管部门可直接对实际经营者(如筹备负责人、发起人)进行处罚。

二、刑事责任: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假药罪”

  1.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若销售的药品属于合法药品,但未取得经营许可,且情节严重(如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达1万元以上),可能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或没收财产。
    示例: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微信、淘宝等渠道销售正规药品,累计销售额达10万元,可能被追究非法经营罪。

  2. 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
    若销售的药品属于假药(如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等),无论是否取得许可,均构成此罪。最低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示例:将面粉包装成“感冒药”销售,即使未取得许可,也可能被按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需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若销售行为导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203条,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实际经营者(如筹备负责人)需以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若企业后续成立,消费者还可要求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示例:销售过期药品导致消费者住院,消费者可起诉实际经营者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

实务建议:

  1. 立即停止销售行为:避免行政处罚升级或刑事风险扩大。
  2. 妥善处理已售药品:主动召回问题药品,减少对消费者的损害。
  3. 尽快完成企业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后再开展业务。
  4. 咨询专业律师:若已被调查或起诉,需结合具体情节(如药品性质、销售金额、主观故意等)制定辩护策略,争取减轻处罚。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案情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