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说法并不属实,保险公司仅以未骨折为由只给15天误工费不符合国家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误工费的认定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需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如病假条、诊断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而非单纯以是否骨折为判断标准。例如,即使未骨折,若因软组织损伤、脑震荡等需要长期休养,仍可主张相应误工费。
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
若公司为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或团体意外险,保险公司需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但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保险法》第十九条)。若保险公司以“未骨折”为由拒赔或限赔,需审查合同是否明确排除此类情形,且该条款是否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若未履行,该条款可能无效。
实务操作建议
总结:误工费赔付需以实际休养需求为准,保险公司单方面以“未骨折”限定赔付期限缺乏法律依据。建议优先通过协商或投诉解决,若无效可依法维权。如有进一步证据或合同条款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