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院在开庭时发现受理的案件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妥善处理。以下是详细的处理流程和要点:
一、处理方式
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若案件尚未立案)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在存在管辖权争议时)
不得自行移送至无关联的法院
二、处理流程示例
以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假设某基层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省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
立案审查阶段:在审查立案材料时,基层法院发现被告为省级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这类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移送决定:确认无管辖权后,基层法院应在法定期限内(通常是7日内)作出移送裁定,并将案卷材料移送至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
后续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移送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它应在法定期限内(也是7日内)立案受理。
三、注意事项
移送时限:法院应在确认无管辖权后的法定期间内完成移送工作,以确保诉讼进程不被拖延。
管辖权恒定原则:移送管辖仅适用于立案后发现无管辖权的情形。一旦案件被移送,就不能再以管辖权变更为由反复移送。
当事人权利保障:移送管辖不会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案件非直接起诉为由拒绝裁判。
综上所述,当法院在开庭时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它会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原则来处理,以确保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