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谁签订了意定监护”这一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意定监护的基本概念。意定监护是一种法律制度,它允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预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以便在将来自己因年老、疾病等原因导致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或丧失时,由该监护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监护职责。
在意定监护的签订过程中,主要涉及两类主体:
被监护人(即老年人或其他需要监护的成年人):
- 他们是意定监护协议的发起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选择合适的监护人。
- 被监护人在签订协议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选择。
监护人:
- 监护人可以是被监护人的亲属、朋友或其他信任的人,也可以是专业的社会组织或机构(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 监护人需要同意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并承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监护职责,包括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等。
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具体流程:
- 协商确定:被监护人与监护人进行充分协商,就监护事项、监护期限、监护职责等达成一致意见。
- 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订书面意定监护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监护人的选定、监护事项的具体范围、监护期限的起止时间、监护职责的履行方式、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条件等。
- 办理公证或见证:为了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双方可以选择办理公证或邀请相关组织进行见证。公证机构或见证组织会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应的公证文书或见证证明。
以上海市为例: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具体指导和规范。
- 该意见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在完善制度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培育和管理监护组织等方面的职责。
- 同时,意见还鼓励老年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确定意定监护人,并支持使用示范文本签订协议,以保障各方权益。
总结:
意定监护的签订主体是被监护人和监护人双方。他们通过协商确定监护事项和职责,并签订书面协议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过程中,可以选择办理公证或见证来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上海市等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来规范和指导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