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几条可以申请调查-纪艺旋律师|法行宝
2026-02-23 行政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具体分析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该条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 适用情形:
      • 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如档案材料、税务记录等);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如距离、时间、经济能力等)无法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 程序要求:
      当事人需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内容、证明目的及无法自行收集的原因。法院经审查后,决定是否准许。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该条款进一步细化了申请调查的范围和条件:

    •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
      • 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如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证据位于偏远地区等)。
    • 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情形:
      •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涉及身份关系的(如婚姻状况、亲子关系等);
      • 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如公益诉讼、恶意诉讼等)的。

实务建议:

  • 申请调查时需提交书面申请书,明确证据线索(如保存单位、地址、联系人等);
  • 若证据涉及第三方,法院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关联性;
  • 法院拒绝调查的,当事人可通过补充其他证据或申请复议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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