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监委暂扣款物怎么处理”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在涉嫌严重违纪及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阶段,监察委员会(监委)有权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后对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的相关财物、文件实施查封、扣押(暂扣、封存)等措施。这一过程不仅是证据收集的重要环节,也涉及对暂扣款物的规范处理。
一、暂扣款物的实施与证据收集
实施过程:审查调查人员会向审查调查对象及相关涉案人员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并根据查封、扣押相关财物的实际情况,制作《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相关涉案人员需说明情况,并配合查封、扣押涉案款物。
证据收集:审查调查人员会同原财物持有人或保管人、见证人当面填写并签名的登记表和清单,这些材料即构成证据。在查封、扣押过程中,需注意强化证据意识,确保拟查封、扣押的财物与审查调查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有关联。
二、暂扣款物的规范处理
规范登记:对于银行卡、存折等银行或证券账户的物理介质,需在《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上详细备注查封、扣押的时间、地点。相关人员主动或按要求向专用账户上交涉嫌违纪及职务违法犯罪款项时,银行出具的客户回单应作为“单据”处理,并在备注栏内说明上交款项的金额。
时机与顺序:查封、扣押措施应根据案件审查调查的需要实施。一般情况下,在掌握充分信息的情况下,根据工作进度和策略,适时对主要审查调查对象、重要涉案人所交代财物进行查封或扣押。
程序规定:
三、暂扣款物的后续工作
查询与确认:对于搜查发现的银行卡、证券基金等开户资料或凭证,扣押后需及时查询确认开户信息、资金余额和交易流水等,并根据需要采取配套的冻结措施。
保管与移交:审查调查组应加强对登记表及清单的管理,按规定加强实体财物的保管,并依照规定及时存入指定的专用账户或移交涉案财物管理部门保管。
退还与返还:对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并办理交接手续。对经认定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在案件审结后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
四、特殊情况处理
在特殊情况下,如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人员发现涉案财物需要扣押,但未携带扣押通知书等监察文书,且涉案财物持有人拒绝交出应予扣押的财物的,可当场制作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予以先行扣押,并尽快向涉案财物持有人出具扣押通知书。
综上所述,监委对暂扣款物的处理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确保查封、扣押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做好后续的查询、确认、保管、移交、退还和返还等工作。希望这些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