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要求必须造成税款损失-高雅琪律师|法行宝
2026-02-22 经济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要求必须造成税款损失”这一问题,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这一罪行的构成要件包括:

  1.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
  2. 客观要件:表现为无货物购销或无应税劳务而开具相关发票的行为,具体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形。
  3.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构成。
  4. 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且通常具有偷逃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等非法目的。

二、是否要求造成税款损失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要求必须造成税款损失,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入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这一标准并未明确要求必须造成税款损失。

  2. 数额巨大与情节严重:虽然入罪标准未明确要求税款损失,但数额巨大(虚开税款数额50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如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的,将面临更重的刑罚。这里的“其他严重情节”可能包括造成税款损失的情况,但并非唯一标准。

  3.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虽然造成税款损失可能作为量刑时的考虑因素,但并非定罪的必要条件。例如,有些案件中行为人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并未实际抵扣税款,或者虽然抵扣了税款但事后又补缴了税款,这些情况下行为人仍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案例分析

以包头市A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为例,该案中被告单位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4056365.88元。虽然公诉机关原指控为数额巨大,但因司法解释的调整,最终认定为数额较大。这一案例说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主要依据虚开税款数额,而非是否实际造成了税款损失。

四、结论

综上所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并不要求必须造成税款损失。该罪行的定罪主要依据虚开税款数额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当然,在实际案件中,造成税款损失可能作为量刑时的考虑因素之一,但并非定罪的必要条件。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