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开庭时复印件能用吗-谢兴平律师|法行宝
2026-02-22 婚姻家庭

在起诉离婚开庭时,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并非一个绝对的问题,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复印件本身因缺乏真实性的形式要件,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拒绝质证,复印件可能被直接排除在质证程序之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复印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下几种情形下,复印件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1. 有原件比对:如果书证原件提交到法庭存在困难,如由特定机关保管、体积过大不便携带等,且当事人能够请求保管单位提供证明,证明原件的出处及复印件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那么这种加盖了核对印鉴的复印件,一般认为具备了真实性的形式要件,可以直接进入质证程序并作为证据资料使用。

  2. 原件在对方当事人处:如果有证据证明复印件的原件在对方当事人处,且法院可以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而对方当事人拒绝提供对其不利的原件时,可以推定复印件基本符合真实的形式要件,允许进入质证程序。

  3. 有其他证据证明复印件内容真实:例如,原件虽然灭失了,但有公证机关以往的公证书证明复印件的形成与原件一致;或者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是复印件,但同时又提交了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合同有关内容的证据,或者提交了基本印证复印件内容的履行合同的凭证等。

  4. 对方当事人承认:如果对方当事人承认复印件的真实性,那么该复印件自然可以进入质证程序并作为证据使用。

重要提示:无论上述哪种情形,复印件要成为证据材料进入质证程序,通常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复印件不得单独作为证据使用,而是需要与其他证据(如法院核对原件笔录、开放证明单位核对印鉴或其他单位证明、公证书、对方认可复印件真实性的当事人陈述等)结合,才能发挥证明作用。

具体到起诉离婚的情境:如果您在起诉离婚时打算使用复印件作为证据,建议您首先确认该复印件是否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如果符合,您应当尽可能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来佐证该复印件的真实性,并在开庭时向法庭详细说明情况,以便法庭能够综合判断并采纳您的证据。

总之,复印件在起诉离婚开庭时并非绝对不能使用,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并尽可能收集其他证据来佐证其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