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112条有几款-南辉律师|法行宝
2026-02-21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仅有一款,其具体内容如下: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条文解析

  1. 适用对象

    • 报案:知情人向司法机关报告案件线索。
    • 控告: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指控他人犯罪。
    • 举报:非直接受害人向司法机关揭发犯罪行为。
    • 自首: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2. 处理流程

    • 初步审查:司法机关需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立案标准:
      • 存在犯罪事实;
      •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情节显著轻微则不立案)。
    • 结果通知:若决定不予立案,必须书面告知控告人不立案的理由。
  3. 救济途径

    •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
    • 若复议后仍不满意,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如监督程序)主张权利。

实际应用示例

  • 案例:甲因乙盗窃其财物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交监控录像等证据。公安机关经审查发现证据不足,认定“犯罪事实显著轻微”,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甲。甲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 分析:公安机关需依据第112条说明不立案理由,甲有权通过复议程序寻求救济。

注意事项

  • 时效要求:司法机关需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审查,防止拖延。
  • 证据标准:立案阶段仅需初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无需达到起诉或定罪标准。
  • 后续衔接:若立案后发现证据不足,可能转为撤销案件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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