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236条一共几款-林荔枝律师|法行宝
2026-04-27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共分为三款。以下是该条款的详细内容及解释:

  1. 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解释:这一款规定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处理上诉、抗诉案件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处理方式。它强调了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全面审查,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以及量刑是否适当。根据审查结果,二审法院可以维持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

  1. 第二款: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解释:这一款是对第一款第三项的补充规定,它限制了二审法院在发回重审后的再次发回。即,如果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再次作出判决,被告人或检察院再次提出上诉或抗诉的,二审法院必须直接作出判决或裁定,不能再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

  1. 第三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释:这一款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即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这一原则在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时不受限制。这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因上诉而遭受更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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