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告知废标原因-陶舒怡律师|法行宝
2026-02-18 合同纠纷

在政府采购或招标活动中,废标是一个相对严肃且需要明确告知相关当事人的处理决定。针对您提出的“是否告知废标原因”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您:招标采购单位在作出废标决定后,应当将废标原因及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废标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

  1.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这表示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因此招标采购单位会选择废标。

  2. 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例如,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招标活动受到外界强烈干扰等,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环境,招标采购单位会废标以避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3. 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如果所有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此时招标采购单位会废标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4. 采购任务取消:在特定情况下,如因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压缩支出等政策因素,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可能必须取消,此时也会废标。

以焦作市应急管理局国家消防救援局河南机动队焦作市驻防分队装备采购项目为例,该项目的废标原因就是成交候选人中随智能汽车有限公司所投的厢式载货车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项目予以废标,并特此告知了相关当事人。

因此,如果您作为投标人参与了某个招标项目并遭遇了废标情况,您有权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告知废标原因。同时,招标采购单位也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告知您废标的具体原因,以便您了解情况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果您对废标原因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您可以通过招标公告中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招标采购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