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成立共犯吗-孙燕青律师|法行宝
2026-02-17 刑事辩护

在我国刑法中,过失犯罪一般情况下不成立共同犯罪,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例外地以共同犯罪论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 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的一般原则

    • 共同犯罪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意味着,构成共同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通过意思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配合实施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过失犯罪的特点:过失犯罪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行为。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是由于疏忽或过于自信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 不成立共同犯罪的原因:由于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之间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和意思联络,因此一般情况下不构成共同犯罪。对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况,《刑法》明确规定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而是应当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 特定情况下过失犯罪可成立共同犯罪的例外

    • 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特别规定: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一特别规定的出现,是因为在这些情况下,虽然交通肇事罪本身属于过失犯罪,但单位主管人员等人的指使逃逸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且该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 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的例外:在危害生产安全的刑事案件中,也存在一种例外情况。当多个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单位人员共同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且过失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种情况是可以以共同犯罪论处的。这一特殊规定是基于特定领域犯罪的特点和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所作出的。
  3. 实例说明

    • 交通肇事案例:假设甲是某单位的主管人员,乙是该单位的司机。乙在驾驶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丙受伤。甲得知后,指使乙逃逸,导致丙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的行为共同导致了丙的死亡,但甲的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因此甲和乙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 危害生产安全案例:假设甲乙两人在工地共同负责安全管理,但两人都疏忽大意,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最终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虽然甲乙两人都存在过失,但如果他们的行为共同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并且这种共同违反规定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甲乙两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总结与建议:

过失犯罪在一般情况下不成立共同犯罪,这是由共同犯罪的定义和过失犯罪的特点所决定的。但在特定情况下,如交通肇事案件中单位主管人员等指使肇事人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以及危害生产安全的刑事案件中多个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共同违反规定并导致重大事故的情况,法律特别规定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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