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父亲去世、母亲患有精神病,而有一个成年但同样患有精神病的女儿,其监护人应该如何确定,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出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的确定是遵循一定顺序和原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
配偶:如果该成年精神病女儿已婚,那么其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
父母:在配偶不存在或无法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父母是第二顺序的监护人。但在此案例中,母亲同样患有精神病,因此她无法担任女儿的监护人。而父亲已经去世,所以这一顺序在此案例中不适用。
子女:若该成年精神病女儿有子女,且子女具备监护能力,那么子女将成为下一顺序的监护人。但考虑到该女儿本身已是成年且患有精神病,很可能没有子女或子女尚不具备监护能力,因此这一顺序可能也不适用。
其他近亲属:在上述顺序均不适用的情况下,其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可以担任监护人,前提是他们具备监护能力。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如果上述顺序中的亲属均无法或不愿担任监护人,那么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也可以成为监护人,但这一选择需要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监护人的确定方式:
协商:首先,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这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指定: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法院裁决:如果对指定不服,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特殊情况处理:
在指定监护人前,如果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那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针对您提出的具体案例,由于父亲去世、母亲患有精神病无法担任监护人,且女儿已是成年但同样患有精神病,因此应优先考虑其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是否具备监护能力并愿意担任监护人。如果其他近亲属也无法或不愿担任监护人,那么可以考虑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担任,但这一选择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如果仍有争议,最终可以通过法院裁决来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