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犯罪-孙树律师|法行宝
2026-02-15 刑事辩护

在商品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犯罪,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但不一定直接构成犯罪。不过,若侵权情节严重,可能触犯刑法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相关罪名。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商标侵权的一般情形

  1. 构成侵权的情况:

    • 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将他人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该商品与商标权人存在特定联系,这种使用就可能构成侵权。例如,甲公司拥有“ABC”牌洗发水的注册商标,乙公司在其生产的洗发水产品上标注“ABC洗发水(新款)”,且包装、宣传等方面与甲公司产品相似,导致消费者混淆,则乙公司构成侵权。
    • 攀附商标声誉的故意:使用者明知是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声誉的商标,仍将其用作商品名称,目的是借助该商标的影响力来推销自己的商品,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即使未造成实际混淆,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例如,某小厂商生产质量低劣的运动鞋,并在商品名称中使用知名运动品牌“耐克”字样,试图借助“耐克”的品牌声誉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这种行为即构成侵权。
    • 长期、广泛使用淡化商标显著性:长期、广泛地将他人商标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淡化该商标的显著性,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也可能构成侵权。
  2. 不构成侵权的情况:

    • 注册商标已成为通用名称:当注册商标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和宣传,在相关市场上已经成为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时,他人将其作为商品名称使用通常不构成侵权。例如,“阿司匹林”原本为拜耳公司的注册商标,但现已成为乙酰水杨酸类药物的通用名称,其他药企可合法使用。
    • 合理的描述性使用:在描述商品特点、功能、用途等时,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的一部分,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的,一般不构成侵权。如某品牌手机因具有高清屏幕特点,在宣传中使用“高清屏幕手机”,即使“高清”是他人注册商标,也属合理描述性使用。
    • 先用权与善意使用:如果使用者在使用该名称之前已经有一定影响力,并且是出于善意使用,而非故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那么这种使用通常不被视为侵权。
    • 独特含义与无混淆可能:如果使用者能够证明其使用的名称具有自己的独特含义,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存在显著差异,且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那么这种使用也不构成侵权。

二、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形

若在商品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不仅构成商标侵权,而且情节严重,如侵权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等,则可能触犯刑法中的相关罪名,如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法律建议与后果

  1. 法律建议:

    • 在为产品选择名称前,进行充分的商标检索,确保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 如需使用他人商标,应事先获得商标注册人的明确许可,并签订书面合同。
    • 考虑自行申请注册商标,以保护自己的品牌和产品。
  2. 法律后果:

    • 商标侵权可能导致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被侵权的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有权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并处罚。
    • 若构成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和罚金等。

综上所述,在商品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犯罪,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但不一定直接构成犯罪。不过,若侵权情节严重,则可能触犯刑法中的相关罪名。因此,建议企业在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商品名称前,进行充分的法律评估和风险评估,以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和赔偿责任。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