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怎么办-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6-02-15 公司事务

采购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时,可通过以下法定程序维护权益:

  1. 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采购人应在评审结果公告期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需明确载明:

    • 质疑项目名称、编号;
    • 具体质疑事项及法律依据;
    • 事实依据(如评审过程违规证据);
    • 请求事项(如重新评审、废标等)。
      示例:若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打分,需附上评分表对比及招标文件条款。
  2. 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答复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若答复内容未解决异议,采购人可进入下一步程序。
    关键点:答复需加盖公章,口头答复无效;若超期未答复,采购人可直接向财政部门投诉。

  3. 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若对质疑答复不满,采购人应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书。投诉需满足:

    • 投诉人已依法质疑;
    • 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一致;
    • 提供新证据或说明原质疑未被处理的原因。
      风险提示:财政部门将暂停采购活动,若投诉不成立可能影响采购效率。
  4. 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极端情况)
    若财政部门处理结果仍无法接受,采购人可:

    • 行政复议:向财政部门上级机关或本级政府申请,期限为60日;
    • 行政诉讼:直接向法院起诉,期限为6个月(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
      注意:此途径成本较高,建议优先通过质疑、投诉解决。

实务建议:

  • 证据固定:异议提出前需全面收集评审过程文件(如录音、评分表、专家名单);
  • 程序合规:严格遵守时间节点,逾期将丧失救济权利;
  • 专业协助:涉及复杂技术问题(如评分标准争议)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如有具体案例或证据材料,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将协助分析异议成立的可行性及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