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老人有4个子女但其中两个已经死亡,应该由几人参加抚养老人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不因子女的数量变化或子女的死亡而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下,虽然老人原本有4个子女,但其中两个已经死亡,那么剩下的两个子女就应当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
具体来说,这两个在世的子女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关注老人的精神需求并给予适当的陪伴和安慰等。如果老人因年老体弱或疾病等原因需要更多的照顾和护理,子女们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照顾的力度和频率。
此外,如果老人的子女已经死亡,但死亡的子女有子女(即老人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且他们具有负担能力,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不过,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下,并未提及老人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情况,所以我们主要考虑的是在世的两个子女的赡养义务。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子女,我们应该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关心、照顾和陪伴老人,让他们能够安享晚年。如果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任何困难或问题,我们可以积极寻求法律援助或相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