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劳动鉴定时,病历资料复印件在标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情况下,通常是可行的,但具体需结合当地规定及鉴定机构要求。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效力角度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十一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虽然该条款针对的是诉讼证据,但劳动鉴定作为具有专业性的认定活动,其证据要求与诉讼证据具有相似性。因此,病历资料复印件若加盖了医疗机构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注明“与原件相符”,可视为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能够满足劳动鉴定对证据真实性的要求。
鉴定机构要求角度
实践中,不同地区的劳动鉴定机构对病历资料的形式要求可能存在差异。部分机构可能明确要求提交病历原件,而部分机构则接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建议你提前与当地劳动鉴定机构沟通,确认其对病历资料的具体要求。若机构明确接受复印件,则需确保复印件内容完整、清晰,并严格按照要求加盖公章及标注“与原件相符”。
操作建议角度
若你在准备病历资料过程中遇到其他问题,如医疗机构拒绝盖章、鉴定机构不接受复印件等,可随时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情况为你提供进一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