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不能适用假释 也不能适用减刑-邹玉杰律师|法行宝
2026-02-14 刑事辩护
  1. 累犯不适用假释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累犯在假释方面的限制,即累犯不得假释。
    • 立法目的:立法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累犯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假释作为一种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需要确保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不致再危害社会。而对于累犯来说,由于其多次犯罪的记录和高再犯风险,假释可能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禁止对累犯适用假释是必要的。
  2. 累犯可以适用减刑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累犯,只要累犯在服刑期间符合上述减刑条件,就可以获得减刑。
    • 减刑条件:累犯要获得减刑,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累犯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其次,累犯必须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悔改表现通常包括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等。立功表现则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等。
    • 特殊限制:虽然累犯在符合条件下可以减刑,但由于其累犯的身份,减刑时会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和审查。这是为了确保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防止滥用减刑制度。例如,对于累犯的减刑幅度和起始时间会有更严格的规定,且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时间也有相应要求。
  3. 累犯减刑与假释的区别

    • 执行方式:减刑并未直接将罪犯放归社会,而是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其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能得到有效控制。假释则是将罪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需要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 目的与效果:减刑旨在鼓励犯罪分子积极完成改造,早日重新做人,通过减轻刑罚来体现法律的宽严相济原则。假释制度则更多地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促进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具有积极作用。但由于累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累犯不得假释。

总结与建议:

  • 累犯因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不得假释。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防止累犯再次犯罪对社会造成危害。
  • 然而,在符合特定条件时,累犯是可以依法减刑的。这体现了法律对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鼓励和肯定。
  • 对于累犯及其家属来说,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争取获得减刑的机会。同时,也应当认识到假释对于累犯来说是不适用的,不要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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