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补缴滞纳金属于挂靠费吗-林敏随律师|法行宝
2026-02-09 劳动纠纷

单位补缴滞纳金不属于挂靠费,二者在法律性质、产生原因及用途上均存在本质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性质不同
    滞纳金是因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由社保征收机构依法征收的惩罚性款项,其法律依据为《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挂靠费是个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挂靠单位参保时,向单位支付的“服务费”,本质是民事合同对价,可能涉及虚构劳动关系等违法行为。

  2. 产生原因不同
    滞纳金产生于单位主观故意或过失未履行社保缴费义务,例如未及时申报、账户余额不足等;挂靠费则产生于个人无真实劳动关系却想通过单位参保的违规需求,例如非本地户籍人员想在当地享受社保待遇。

  3. 用途与流向不同
    滞纳金全额上缴国库,用于补充社保基金;挂靠费则由单位或中间机构收取,可能被用于单位运营或个人牟利,与社保基金无关。

实务风险提示:
若单位以“挂靠费”名义收取滞纳金,可能涉嫌虚构劳动关系骗保,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需承担行政处罚(如罚款、暂停业务);情节严重者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建议单位严格区分滞纳金与挂靠费,避免因混淆性质引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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