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回避原则有哪些-杨玉婷律师|法行宝
2026-02-09 合同纠纷

评标专家的回避原则是确保评标过程公平、公正的重要一环。根据相关规定及实践,评标专家在以下情形下应当回避:

首先,与供应商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需要回避。这包括:

  1. 在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这些情况都可能使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产生偏见,影响评标的公正性。

  2.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这种亲属关系同样可能导致评标专家在评标时无法保持客观公正。

其次,与供应商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的评标专家也需要回避。这涵盖了各种可能使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产生不公平倾向的间接关系,如经济利益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此外,还有一些特定身份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他们包括:

  1. 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项目属地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由于职责所在,可能对项目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不适合参与评标。

  2. 与竞争主体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参与交易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这种关系同样可能影响评标的公正性。

  3. 竞争主体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他们可能对竞争主体有深厚的感情或利益关联,因此不适合作为评标专家。

  4. 竞争主体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者被控股单位等相关利害关系的人员,或任职单位与竞争主体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这些人员与竞争主体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的公正性。

最后,项目实施主体及其子公司、下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也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或者代理项目的评标评审。这是为了避免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影响评标结果。

评标专家在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上述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发现评标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时,也应当要求其回避。这是确保评标过程公平、公正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