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对超许可取水处罚不满三年再次超适用哪条法律法规-成忠昇律师|法行宝
2026-02-09 行政纠纷

对于水行政处罚中,被处罚对象在不满三年内再次超许可取水的行为,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该条款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此条款直接针对超许可取水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这两条进一步细化了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以及吊销取水许可证等。特别是第五十条,明确了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和吊销取水许可证。
  2. 处罚的加重情节:

    • 当被处罚对象在不满三年内再次出现超许可取水的行为时,这通常被视为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在处罚时可能会考虑从重处罚,包括提高罚款金额、吊销取水许可证等。
  3. 实际操作建议:

    • 对于水行政主管部门而言,在发现被处罚对象再次超许可取水时,应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确认违法事实后,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选择合适的处罚措施。
    • 被处罚对象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认真对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违法行为的进一步恶化。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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