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试用期六个月不给交社保不合法;试用期六个月不发绩效工资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
- 试用期六个月不给交社保不合法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意味着,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与是否处于试用期以及试用期的长短无关。
- 法律后果: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六个月内不给劳动者交社保,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劳动者也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 试用期六个月不发绩效工资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
- 情况一: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约定
- 合法情形: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试用期绩效工资的发放条件、标准等,且用人单位按照约定进行考核后,劳动者未达到发放绩效工资的条件,那么用人单位不发绩效工资是合法的。例如,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绩效工资根据个人工作业绩考核发放,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工作业绩未达标,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约定不发绩效工资。
- 违法情形: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约定了试用期应发放绩效工资,但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或者用人单位的考核制度不合法、不合理,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绩效工资,那么用人单位的行为就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绩效工资。比如,用人单位的考核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或者考核标准模糊不清、主观随意性大等。
- 情况二: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未明确约定
- 一般认为不合法: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没有对试用期绩效工资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绩效工资通常被视为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发绩效工资,导致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低于上述标准,那么用人单位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