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劳动局开了不予受理的证明后,15日内未向法院起诉,之后能否让被告开欠条继续起诉,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后,当事人通常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律规定的正常起诉期限,具有类似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若超过此期限,除非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否则法院可能会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然而,即使超过了十五日的起诉期限,您仍然有权利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到您的情况,如果您希望让被告开欠条并继续起诉,这实际上已经转变为了一个普通的民事纠纷,而不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需要注意的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时,您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应能够证明您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被告确实拖欠了您相应的款项。同时,您还需要确保您的起诉符合法院的立案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的格式、内容要求,以及诉讼费用的缴纳等。
另外,虽然您错过了劳动争议仲裁的起诉期限,但如果您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您延误起诉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的,您仍然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并尝试争取受理。不过,这种情况下需要您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延误起诉的合理性,如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的证明,或者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昏迷等正当理由的证明。
最后,我建议您在处理此类法律问题时,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机构。他们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更详细、更专业的法律建议,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法律选项和制定合适的诉讼策略。通过综合运用法律知识,您可以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