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能不能只有监理方确认-郭劲律师|法行宝
2026-02-04 合同纠纷

工程量不能仅由监理方单独确认,这一结论基于以下法律和实务层面的分析:

1. 法律框架下的工程量确认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工程量的确认通常需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共同参与。具体流程为:

  • 承包人提交工程量报告:承包人需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
  • 监理人审核:监理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签发付款证书;
  • 发包人确认:发包人需对监理人签发的付款证书进行最终确认,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而工程量的确认是支付价款的前提。若仅由监理方确认,可能因缺乏发包人参与导致程序瑕疵,引发支付纠纷。

2. 监理方角色的法律定位

监理方的核心职责是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而非直接作为工程量确认的唯一主体。其权限来源于发包人的委托合同,通常包括:

  • 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
  • 对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 签发付款证书(需经发包人确认)。

实务风险:
若监理方单独确认工程量,可能因以下问题导致确认无效:

  • 越权行为:超出监理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
  • 利益冲突:监理方与承包人存在串通风险;
  • 程序瑕疵:缺乏发包人参与,可能被认定为未完成法定确认流程。

3. 工程量确认的实务操作建议

为避免纠纷,建议按以下流程操作:

  1. 合同明确约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量确认的主体、程序和期限(如“工程量需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2. 保留书面证据:所有确认文件需以书面形式留存,并由三方签字盖章;
  3. 引入第三方审计:对争议较大的工程量,可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
  4. 及时提出异议:若一方对确认结果有异议,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并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讼/仲裁解决。

4. 特殊情形下的处理

  • 紧急情况:如因抢险救灾等紧急原因需先行施工,可由监理方临时确认工程量,但需在事后补全发包人确认程序;
  • 发包人拒不参与: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确认,承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通过诉讼/仲裁要求确认工程量。

总结:工程量确认需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定程序,监理方仅能作为审核方参与,最终确认需发包人参与。若您在实务中遇到工程量确认纠纷,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