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 应如何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凌菊媚律师|法行宝
2026-02-04 合同纠纷

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我们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同时也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确保解释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并优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我们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这里的“通常理解”指的是以一般理性人的认知水平和通常的语言文字含义来解释格式条款。比如,在保险合同中,“意外事故”的定义就应当按照普通人的普遍理解来确定。

其次,如果格式条款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法律原则要求我们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格式条款提供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身的条款内容,从而保护相对弱势方的利益。例如,在电信服务合同中,如果存在模糊条款,我们就应当作出对电信公司不利的解释。

再者,如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内容不一致,我们应当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的约定。因为非格式条款更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是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特别约定的租金支付日期就应当优于格式条款中的规定。

此外,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关注的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其中的一些原则也适用于格式条款的解释。比如,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一规定也间接影响了格式条款的解释,即任何违反公平、合理原则的格式条款都可能被视为无效。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格式条款争议,我建议消费者首先尝试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经营者在制定格式条款时也应遵循法律法规,确保条款的合法性、公平性,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

综上所述,对于格式条款的争议处理,我们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同时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确保解释既符合法律精神,又兼顾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