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职称弄虚作假多拿的钱属于不当得利还是诈骗呢-张金荣律师|法行宝
2026-02-01 刑事辩护

评职称弄虚作假多拿的钱,既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也可能构成诈骗,具体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个因素。以下是对这两种情形的详细分析:

一、不当得利情形

  1. 定义与构成要件:

    •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2. 在评职称弄虚作假中的体现:

    • 如果行为人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评上了职称,并因此多拿了工资或奖金,但并未采取欺骗手段使单位或他人主动给予这些利益,而是由于单位或他人未察觉其弄虚作假行为而被动给予,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 在此情形下,行为人获得利益(多拿的钱)与单位或他人受有损失(支付了不应支付的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行为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因为其职称是通过弄虚作假获得的)。
  3. 法律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人应当返还取得的利益。因此,行为人需要将其多拿的钱返还给单位或他人。

二、诈骗情形

  1. 定义与构成要件:

    •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因此获得了财产;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在评职称弄虚作假中的体现:

    • 如果行为人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故意向单位或他人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使单位或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主动给予其不应得的工资或奖金,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诈骗。
    • 在此情形下,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多拿钱),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如伪造证书、虚构工作经历等),单位或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支付了不应支付的钱),行为人因此获得了财产(多拿的钱),且单位或他人的财产损失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法律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综合判断与建议

  • 综合判断:评职称弄虚作假多拿的钱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或诈骗,需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行为人只是被动地获得了不应得的利益,且未采取欺骗手段,那么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如果行为人主动采取了欺骗手段,使单位或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那么可能构成诈骗。
  • 建议:无论评职称弄虚作假多拿的钱构成不当得利还是诈骗,行为人都应该意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建议行为人立即停止这种行为,并主动向单位或他人说明情况,返还多拿的钱。如果行为已经构成诈骗,且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那么行为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因此,建议行为人在面临类似情况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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