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期和试用期并不完全相同,它们在定义、适用对象、期限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定义与性质
见习期:
- 定义:见习期是我国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它并非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 性质:见习期更侧重于对毕业生业务能力和适应性的考察,是毕业生从校园到职场的一个过渡阶段。
试用期:
- 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 性质: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允许双方在正式确立劳动关系前进行一段时间的相互了解和适应。
二、适用对象
见习期:
- 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招收的高等学校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试用期:
- 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不限于应届毕业生。
三、期限
见习期:
- 原则上期限为一年,但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学生,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
试用期: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四、法律后果
见习期:
- 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员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
- 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
试用期:
-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特殊说明
-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有些用人单位可能只规定见习期,有些则直接约定试用期,还有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
- 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综上所述,见习期和试用期虽然都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察的阶段,但它们在定义、适用对象、期限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因此,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时,毕业生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