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欺骗获取的物权证不移交土地部门出示给权利人通知怎么办-王欢律师|法行宝
2026-02-01 房产纠纷

针对当事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物权证且不移交土地部门出示给权利人通知的情况,权利人可采取以下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1. 确认物权证效力及撤销可能性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若物权证系通过欺骗手段取得(如伪造材料、虚假陈述等),权利人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民法典》第220条),并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物权证。行政诉讼中需重点举证:

    • 登记材料存在虚假(如伪造签名、公章);
    • 登记程序违法(如未履行实地核查义务);
    • 当事人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存在恶意串通。
      若法院判决撤销物权证,登记机构需依法更正登记并通知权利人。
  2. 追究当事人民事侵权责任
    若欺骗行为导致权利人损失(如土地使用收益、交易机会丧失等),权利人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当事人赔偿损失。举证要点包括:

    • 当事人存在故意欺骗行为(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 权利人因欺骗行为遭受实际损失;
    • 损失与欺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若涉及共同侵权(如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协助欺骗),可一并列为被告要求连带赔偿。
  3. 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若欺骗行为涉嫌犯罪(如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诈骗罪等),权利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证书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可构成诈骗罪(最高处无期徒刑)。刑事立案后,公安机关可查封、扣押涉案物权证,并追缴违法所得返还权利人。

  4.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义务
    若土地部门已依法作出更正登记或通知决定,但当事人拒不配合移交物权证,权利人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95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直接责令当事人交出证件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操作建议:

  • 优先收集证据(如登记材料复印件、沟通记录、损失凭证);
  • 同步启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形成双重救济路径;
  • 若涉及刑事犯罪,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推动立案。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欺骗手段具体形式、登记机构是否尽责等),可补充说明后为您定制更精准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