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能不能申请撤诉-曾惠媛律师|法行宝
2026-02-01 行政纠纷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通常不能主动撤诉,撤诉权主要归属于原告。但在特定情况下,即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且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时,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撤诉权的主体

  1. 原告:作为行政诉讼的发起者,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诉讼策略,选择是否继续进行诉讼,即有权申请撤诉。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

  2. 被告:被告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被告不能随意改变或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来达到撤诉目的。因此,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不具有主动撤诉的权利。

二、被告间接参与撤诉的情况

尽管被告不能主动撤诉,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告的行为可能间接导致撤诉的发生。具体来说,如果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了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并且原告对此表示认同,同时提出撤诉申请,那么此时撤诉是否准许,将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这体现了在特定条件下,被告的间接参与撤诉过程的可能性。

三、撤诉的条件与裁定

  1. 撤诉条件:

    • 原告自愿:撤诉必须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强迫或欺诈行为均无效。
    • 被告行为合法: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书面告知:被告需要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其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 第三人无异议:如果案件涉及第三人,那么第三人必须对撤诉表示无异议。
  2. 撤诉裁定:

    • 无论是原告单独申请撤诉,还是基于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后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最终是否准许撤诉均由人民法院裁定。这体现了司法机关在撤诉过程中的最终决定权。
    • 准许撤诉的裁定可以明确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不再执行原行政行为。

四、实例说明

假设某企业因不服环保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环保部门发现处罚决定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于是改变了原处罚决定,减轻了罚款金额。此时,企业作为原告,若对新处罚决定表示认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但最终是否准许撤诉,还需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定。

五、特殊情况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以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且未获得缓交、减交、免交批准等,法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或视为自动撤诉。但这些情况并不涉及被告的撤诉权。

总结来说,在行政诉讼中,被告通常不能主动撤诉,但可以通过改变行政行为并征得原告同意后,间接参与撤诉过程。最终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定。如果您在行政诉讼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