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立遗嘱人有公证遗嘱 后又写了一份自书遗嘱 人死后可以按照自书遗嘱办理继承-韦红露律师|法行宝
2026-01-29 婚姻家庭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直接按照自书遗嘱办理继承,通常应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来办理继承,但存在特殊情形时可能按自书遗嘱继承。以下是具体分析:

  1. 通常情况: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同时,自《民法典》施行后,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也就是说,不再默认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但是,如果最后一份遗嘱是公证遗嘱,那么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形下,应当按照这份公证遗嘱来办理继承。因为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形式上具有更高的保障,在判断遗嘱效力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会优先考虑其时间顺序和内容。例如,原立遗嘱人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给大儿子,之后又写了一份自书遗嘱将同一房产给二儿子,但之后没有再立新的公证遗嘱,那么人死后通常应按照最后的这份公证遗嘱,由大儿子继承房产。
  2. 特殊情况:可能按照自书遗嘱继承
    • 最后一份公证遗嘱被认定无效:如果最后一份公证遗嘱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比如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等,那么这份公证遗嘱无效。此时,如果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即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合法、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等,就可能按照自书遗嘱来办理继承。例如,立遗嘱人立最后一份公证遗嘱时已经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这份公证遗嘱无效,若其之前所立的自书遗嘱有效,就可能按自书遗嘱继承。
    • 存在其他影响遗嘱效力的因素:如果在立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之后,立遗嘱人又通过合法有效的行为对自书遗嘱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确认或者有相关的意思表示,使得自书遗嘱更能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也可能按照自书遗嘱办理继承。不过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较为复杂,需要综合多方面证据来判断。

在处理此类继承问题时,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可能会涉及对遗嘱效力、立遗嘱人行为能力等多方面的审查和判断。如果遇到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情况为你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