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职务身份的人和没有职务身份的人共同骗取国家财产 按贪污定还是按诈骗定-董飞律师|法行宝
2026-01-27 刑事辩护

对于有职务身份的人和没有职务身份的人共同骗取国家财产的行为,定罪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主要存在两种情形:

  1. 若主要利用了有职务身份的人的职务便利:

    •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更倾向于认定为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当有职务身份的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与没有职务身份的人共同实施骗取国家财产的行为时,如果这种便利是骗取行为得以成功的关键因素,那么该行为就更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 若并未主要利用有职务身份的人的职务便利,而是共同采用欺骗手段:

    •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更倾向于认定为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当有职务身份的人和没有职务身份的人共同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国家财产,且这种欺骗手段并非主要依赖于有职务身份的人的职务便利时,该行为就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法律依据:虽然直接的法律依据并未明确提及此种情形下的共犯定罪,但根据诈骗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以及共同犯罪的理论,可以推断出在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 职务便利的具体作用:需要详细分析有职务身份的人在骗取国家财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这种作用是否构成了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欺骗手段的具体实施:需要考察欺骗手段的具体实施方式,以及这种手段是否主要依赖于有职务身份的人的职务便利。
  • 共同犯罪的故意和分工:需要分析各行为人之间的共同犯罪故意和分工情况,以确定他们是否构成了共同犯罪,以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建议:

  • 对于此类复杂案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
  • 在咨询时,应提供详细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以便律师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并给出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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