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合同是固定金额的,结算一般按中标合同约定的固定金额进行,而非单纯按投标成交价结算,但具体需分情况讨论:
合同严格遵循招投标文件且无变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且合同内容不得背离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若中标合同明确约定为固定总价(即合同金额与投标成交价一致),且合同履行中未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情形,则结算应严格按合同固定金额执行,此时投标成交价与合同金额本质相同,结算无争议。
合同履行中发生变更导致金额调整
若合同履行中出现以下情形,结算金额可能突破固定总价:
- 设计变更:如因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3条,承包人有权提出变更价款调整申请,经发包人确认后纳入结算;
- 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如因自然灾害、政府指令等导致成本大幅波动,双方可按合同约定或公平原则协商调整价款;
- 合同漏洞或歧义:若合同对固定总价的涵盖范围约定不明(如未明确是否包含材料涨价风险),可能引发争议,需结合《民法典》第510条(合同补充解释)和第511条(价格约定不明时的处理规则)处理。
固定金额合同被认定无效的特殊情形
若中标合同因存在《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情形被认定无效,则合同自始无效,结算需回归实际履行情况:
- 已完工部分: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 未完工部分:按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结算,此时投标成交价仅作为参考,而非唯一依据。
实务建议:
- 签订合同时,建议明确固定总价的涵盖范围(如是否包含材料涨价、设计变更风险),并约定价款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 履行中若发生变更,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留存书面变更记录,避免口头约定导致举证困难;
- 若对结算金额有争议,可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必要时可申请造价鉴定或通过诉讼/仲裁确定最终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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