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赂罪与利用影响力的区别-魏正才律师|法行宝
2026-01-26 刑事辩护

斡旋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以下从主体、行为方式、关系依托、主观方面及法定刑等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1. 主体方面

    • 斡旋受贿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罪。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这一范围明显广于斡旋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2. 行为方式

    • 斡旋受贿罪: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强调的是行为人利用自身的职权或地位。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方式更为多样,既可以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也可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来实现。这里更侧重于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
  3. 关系依托

    • 斡旋受贿罪:基于行为人自身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是职务性的,与行为人的职位和权力紧密相关。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基于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如亲情、友情、利益关系等)所形成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是非职务性的,更多依赖于个人关系和情感纽带。
  4. 主观方面

    • 斡旋受贿罪:行为人具有故意,且具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是受贿罪的共同主观特征。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人同样具有故意,且明知自己是在利用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这里强调的是对利用影响力行为的明知和故意。
  5. 法定刑

    • 斡旋受贿罪:依照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不同,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这体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严格保护。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法定刑设置相对较轻,但同样体现了对腐败行为的严厉打击。

举例说明:

假设某市政府部门负责人A的亲戚B找到A,希望A能帮忙让一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C获得政府补贴,并承诺事成后给A一笔好处费。

  • 如果A是国家工作人员,且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向负责审批的工作人员D打招呼,使得企业C顺利获得了补贴,事后A收受了B送来的好处费,那么A构成斡旋受贿罪。
  • 如果A不是直接利用自身职权,而是B利用与A的亲戚关系,通过A的影响力(如A向D提及此事,但并未直接利用职权)使得D为企业C谋取了不正当利益,B收受了财物,那么B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总结与建议:

斡旋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主体、行为方式、关系依托、主观方面及法定刑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在实际案件中,应仔细分析行为人的身份、行为方式、关系依托以及主观目的等因素,以准确区分两罪。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