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 斡旋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陈善勇律师|法行宝
2025-10-06 刑事辩护

受贿罪、斡旋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法律上存在显著区别,以下是对这三种罪行的详细辨析:

一、犯罪主体

  1. 受贿罪:犯罪主体特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简而言之,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2. 斡旋受贿罪:作为受贿罪的特殊类型,其犯罪主体同样为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要求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范围更为广泛,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这意味着,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要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也可能成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二、行为方式

  1. 受贿罪:通常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2. 斡旋受贿罪:行为人并不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方式更为间接和复杂。

  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方式更为多样。行为人既可以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也可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来实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种行为方式往往依赖于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密切关系。

三、关系依托与影响力来源

  1. 受贿罪:主要依托于行为人自身的职务和职权,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受贿。

  2. 斡旋受贿罪:依托于行为人自身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可能来源于行为人的职位、职权范围或工作联系等。

  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主要依托于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密切关系(如亲情、友情、利益关系等)所形成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是非职务性的,但同样能够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产生影响。

四、主观方面与法定刑

  1. 主观方面:

    • 受贿罪和斡旋受贿罪均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且具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同样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且明知自己是在利用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
  2. 法定刑:

    • 受贿罪和斡旋受贿罪依照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不同,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定刑相对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实际案例辨析

假设某市政府部门负责人A的亲戚B找到A,希望A能帮忙让一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C获得政府补贴,并承诺事成后给A一笔好处费。A考虑到与B的亲戚关系,便利用自己的职权向负责审批的工作人员D打招呼,使得企业C顺利获得了补贴,事后A收受了B送来的好处费。

  • 在这个例子中,如果A是国家工作人员,且直接利用了自己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D为企业C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了财物,那么A构成斡旋受贿罪(若A直接利用职务便利则构成受贿罪,但此例中更侧重于斡旋行为)。
  • 如果A不是直接利用自身职权,而是B利用与A的亲戚关系,通过A的影响力,使得D为企业C谋取不正当利益,B收受财物,且A并未直接参与收受财物的行为,那么B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A若知情并允许B利用其影响力,则可能涉及共犯或其他法律责任,但需根据具体案情判断。

总结来看,受贿罪、斡旋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关系依托、主观方面以及法定刑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准确理解这些区别对于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裁判至关重要。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