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考核不合格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补偿金合法么-魏正才律师|法行宝
2026-01-25 合同纠纷

约定考核不合格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补偿金,这样的约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合法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和补偿金的支付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接下来,我将从几个方面详细解释这个问题:

  1.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直接约定考核不合格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 即便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业绩不达标即可辞退,用人单位也不能仅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这样的约定相当于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用人风险和用人成本转移给了劳动者,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减轻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因此,这样的约定通常会被视为无效,用人单位如果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构成违法解除,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3. 考核制度的合法性要求:

    • 考核制度必须合法合理,不得设定不合理的考核标准。
    • 考核制度的制定应经过民主程序,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确保其知晓并理解。

综上所述,约定考核不合格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补偿金,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在处理考核不合格的员工时,应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如果用人单位有此类约定或做法,建议尽快调整,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