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方要解除合同 没有过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租赁合同 如何解决-师盛哲律师|法行宝
2026-01-19 合同纠纷

在过错方要求解除合同,而无过错方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情形下,一般应优先支持无过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但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是否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1. 从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来看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解除需满足法定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等)。若过错方仅以自身过错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但未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其解除请求。此时,无过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具有法律依据。

  2. 从继续履行的可行性来看
    若租赁合同标的物(如房屋)仍存在,且继续履行不会导致双方利益失衡或违反公序良俗(例如过错方恶意违约但合同履行对无过错方具有重大意义),法院可能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例外情形:若合同已客观上无法履行(如租赁物灭失、被查封等),或继续履行成本过高(如需过错方长期配合但其拒不配合),法院可能驳回继续履行的请求,转而支持赔偿损失。

  3. 从过错方的责任承担来看
    即使合同继续履行,过错方仍需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无过错方可同时主张:

    • 要求过错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支付租金、维修租赁物等);
    • 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如另行租房的差价、诉讼费用等);
    • 若合同约定违约金,可要求过错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过高时,过错方可申请调整)。
  4. 实务建议

    • 无过错方:应固定证据(如合同、沟通记录、违约行为证明等),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张违约赔偿。
    • 过错方:若希望解除合同,需证明存在法定解除事由或合同已无法履行,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及额外赔偿。

总结:在过错方无合法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时,无过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获支持,但需结合合同履行可能性、双方利益平衡等因素综合判断。建议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明确权利义务。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