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治安案件中,伤情鉴定未在最初提出书面申请,后续申请但又不做的情况,是否计入办案期限,需分情况讨论:
伤情鉴定申请的提出与办案期限的关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伤情鉴定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环节,其申请时间本身不直接决定办案期限的起算或中断。若案件受理后未立即申请伤情鉴定,但后续因查明案情需要提出申请,鉴定期间(包括申请、委托、检验、出具结论等环节)通常应计入办案期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未书面申请伤情鉴定的影响
虽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未明确要求伤情鉴定申请必须书面,但实践中建议以书面形式提出以确保程序合法性。若最初未书面申请,但公安机关已实际启动鉴定程序(如委托鉴定机构),则鉴定期间仍计入办案期限;若因未申请导致鉴定未启动,且案件无需鉴定即可查明事实,则办案期限不受影响。
后续申请但不做鉴定的处理
实务建议
总结:伤情鉴定是否计入办案期限,关键在于鉴定程序是否实际启动及公安机关是否存在拖延。若您遇到具体案件,可进一步提供细节(如鉴定申请时间、未做鉴定原因等),我将为您分析具体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