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只要有虚开行为就构成该罪吗-吕巧梅律师|法行宝
2026-01-18 经济纠纷

关于您提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只要有虚开行为就构成该罪吗”这一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您,并非只要有虚开行为就必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罪名的构成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以下我将为您详细解析:

一、构成要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 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

  2. 客观要件:表现为无货物购销或无应税劳务而开具相关发票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但仅仅有虚开行为并不足以定罪,还需考虑虚开的税款数额及造成的后果。

  3.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构成。

  4. 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且通常具有偷逃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等非法目的。非故意导致的发票开具不实,不构成此罪。

二、定罪与处罚的考量因素

在定罪与处罚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虚开税款数额:虚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通常会被认定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越大,刑罚越重。

  2. 造成的后果:如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对税收秩序的破坏程度等,也是定罪与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

  3.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行为人是否具有偷逃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等非法目的,以及其实施的虚开行为是否达到一定危害程度,都是定罪的关键。

三、特殊情况与辩护要点

  1. 特殊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若行为人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可能不构成此罪。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后果进行综合判断。

  2. 辩护要点: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律师可能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或争取不起诉: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强调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论证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属于对外虚开;指出行为人事后已补缴税款并接受行政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等。

总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非只要有虚开行为就构成,而是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造成的后果。因此,在涉及此类问题时,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或税务机构,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帮助。同时,企业和个人也应增强法律意识,遵守税收法规,避免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