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由谁决定回避-唐建根律师|法行宝
2026-01-18 劳动纠纷

书记员的回避决定权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有所差异,具体由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或院长行使。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不同类型诉讼中的回避决定权

  1. 民事诉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当事人如认为书记员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可向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审判长在接到申请后,应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
  2. 刑事诉讼:

    • 在刑事诉讼中,书记员的回避决定权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审判阶段,书记员的回避由负责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院长作出决定。若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则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的回避,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决定。
  3. 行政诉讼:

    •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认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书记员回避。关于回避的决定权,与民事诉讼相似,即由审判长来决定。当事人应向审判长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审判长在接到申请后,应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

二、回避事由

书记员在以下情形下需要回避: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回避申请与决定程序

  1. 申请提出:当事人认为书记员存在上述回避事由时,有权申请其回避。申请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要求回避的理由。
  2. 审查与决定:
    • 在刑事案件中,院长收到回避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 在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负责审查回避申请,并作出决定。
  3. 决定的效力:回避决定一旦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相关书记员需立即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四、复议权利

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原则上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以确保诉讼程序的连续性。然而,在刑事侦查工作中,为防止延误侦查工作,相关规定允许在侦查人员回避决定作出前,侦查人员可继续开展侦查活动。

五、实际操作建议

  • 及时提出申请:如果您认为书记员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应及时向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回避的理由。
  • 保留证据:在提出回避申请时,最好能提供一些初步的证据或线索,以支持您的申请。
  • 关注决定结果:在提出申请后,应关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审查结果,并根据决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行动。

总结:书记员的回避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必要时依法行使回避申请权。同时,司法机关也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回避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果您在诉讼过程中遇到任何与书记员回避相关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