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在法律上承认两姐妹被送养后认回的关系,需通过合法收养关系的解除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恢复程序来实现,具体如下:
确认原收养关系的合法性:
- 首先,需要确认两姐妹被送养时是否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若原收养关系未依法登记,则可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恢复与亲生父母的关系,仍需通过法律程序确认。
解除原收养关系:
- 若原收养关系合法有效,且两姐妹及亲生父母均希望恢复亲子关系,需先解除原收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若两姐妹已成年,则收养关系可因一方要求而解除,但需协商一致或通过法院判决。
- 解除收养关系通常需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双方情况判决是否解除。在诉讼过程中,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收养关系的存在及解除的合理性。
恢复亲生父母子女关系:
- 解除原收养关系后,两姐妹与亲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并不自动恢复。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要恢复亲子关系,需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确认。
- 一般情况下,若双方均同意恢复亲子关系,可共同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双方情况判决确认亲子关系。在申请过程中,需提供出生证明、户籍证明、收养关系解除证明等相关证据。
办理户籍登记变更:
- 在法院确认亲子关系后,两姐妹及亲生父母需持法院判决书等相关材料,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籍登记变更手续,将两姐妹的户籍关系恢复至亲生父母名下。
特殊情况说明:
- 若两姐妹被送养时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且亲生父母与收养人之间存在争议,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确认收养关系的无效或撤销,再进一步处理亲子关系的恢复问题。
- 在整个过程中,建议两姐妹及亲生父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及自身权益的保障。